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公民申请办理经济状况证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出具经济状况证明,又不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就经济状况证明进行查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为法律援助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