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并可以给予警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