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