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