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决定不提供法律援助而未依法说明理由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