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法律援助的保障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财政投入。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