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省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为法律援助提供物质支持。

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需要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

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向法律援助事业捐赠财产。捐赠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