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补贴标准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标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