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实施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支付办案补贴。补贴标准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