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应法律援助人员的请求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申请执行等法律事务,被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协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