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请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援助事务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