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实施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二)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