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