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第十七条已修改对于法律援助申请,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由最初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就受理申请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决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