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第十六条已修改非指定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和诉讼代理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非诉讼事务的法律援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申请人向其住所地、事由发生地或者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