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第十八条已修改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二)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或者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