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二)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或者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