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第十五条已修改法律援助申请人为诉讼案件和其他法律事项中的当事人。申请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申请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冲突时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