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建设保护第八条已废止因其他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造电力设施的,或者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妨碍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经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迁移、改造相关设施的费用由提出迁移改造要求的一方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协商一致,擅自施工造成损害的,由擅自施工的单位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