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建设保护第九条已废止对500千伏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的居民住宅以及在其走廊内按照设计规程必须拆除的其他房屋,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拆迁并给予补偿。22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房屋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跨越安全距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