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建设保护第七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破坏依法实施的电力工程建设。电力建设所涉相邻单位和个人因协助电力建设受到的损失,由电力建设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