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破坏依法实施的电力工程建设。电力建设所涉相邻单位和个人因协助电力建设受到的损失,由电力建设单位给予合理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