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已废止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供电事故,或者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