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条已废止本条例规定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