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影响电力安全的用户,供电企业可以中断供电:
(一)用户的非线性阻抗特性的用电设备接入电网运行所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或者引起公共连接点电压正弦波畸变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时,在供电企业通知后,用户不予改正的;
(二)用户的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者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妨碍,在供电企业通知后,用户不予改正的;
(三)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实施违法作业,在供电企业通知后,用户不予改正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电力安全,确需中断供电的。
严重影响电力安全的行为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恢复供电。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