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第四章 电能保护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供电企业为制止窃电行为依法需要中断供电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通知拟被中断供电的用户;(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因中断供电造成设备重大损失和人身伤害;(三)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电;(四)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用户停止窃电、消除危害、交付所窃电量电费并承担相应责任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对居民用户恢复供电,对非居民用户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恢复供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