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第四章 电能保护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对于现场发现的窃电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制作用电检查现场记录,保存对复杂窃电手段所进行的技术分析、试验报告等证据。供电企业在检查中发现用户有窃电行为,可能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