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窃电。禁止教唆、协助他人窃电以及传授窃电技术、方法。禁止生产、销售窃电装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