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电力通信线路设施的保护,适用国家有关保护通信线路设施的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