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十七条已废止通信、广播电视等线路设施与电力线路设施之间一般不得交叉跨越、搭挂。由于路径原因确需交叉跨越的,后建方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保证线路安全;确需搭挂并符合安全保障要求的,先建方应当允许后建方有偿搭挂。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