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十五条已废止电力企业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立并维护安全警示标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及其周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电力设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并维护安全警示标志。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弃用和报废的电力设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