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因自然灾害、人为损坏等毁坏公用供电设施造成断电事故的,除天气恶劣、交通堵塞等客观原因外,供电企业应当在接到报修之时起三小时内派员到达现场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