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价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建设(规划)、人事、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和残联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