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质,注重公平和效率;

(二)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

(三)坚持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重,防治结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