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对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