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超出社区卫生服务范围提供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