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格的医师、护士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未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