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并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