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以下简称社区卫生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区卫生服务,包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