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投入,建立稳定的经费增长机制,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用于支持经济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