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投入,建立稳定的经费增长机制,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用于支持经济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