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纳入城乡规划。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