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行为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对居民健康状况进行动态的观察和监测,保证健康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从事社区卫生服务活动,应当保护服务对象隐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