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对居民健康状况进行动态的观察和监测,保证健康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从事社区卫生服务活动,应当保护服务对象隐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