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的规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项目价格、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实行收费清单管理,自觉接受居民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