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行为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首先选择使用省、设区的市确定的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使用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外的药品,可以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供。社区基本医疗服务逐步推行基本药品零差率,以配供价格使用基本药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