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行为第二十二条已废止逐步推行双向转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将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及时转送到医院诊治;医院应当将康复期、诊断明确的慢性病住院患者转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医院应当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双向转诊规范,指定专门科室或者人员,负责双向转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双向转诊流程和处理规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