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行为第十八条已废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四)转诊服务;(五)康复医疗服务;(六)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