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行为第十七条已废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健康教育;(二)报告和监测疫情,进行疾病预防和控制,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妇幼保健和老年保健;(四)残疾人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六)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