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行为第十六条已废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