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体系第十五条已废止省、设区的市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中建立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对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有关医学专业毕业生和转岗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医师进行培训,培训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