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体系第十二条已废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计划,对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和护士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学习及参加学术交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