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鼓励高等院校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养。有条件的医学院校应当设立全科医学专业和护理(社区)专业,并将该类学科纳入学校重点建设学科整体规划。鼓励医学院校组织学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习。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