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体系第十一条已废止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医师、护士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法定资格,具备与社区卫生服务相适应的技能,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和考核。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